個人把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捐給公益慈善基金會,個人需要繳納個稅嗎?
【中國財稅浪子】這種情況捐贈方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在于:
1、目前關于限售股轉讓的政策文件沒有將個人將持有的限售股對外捐贈納入征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拉開了我國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稅的大幕。167號文第三條還規定:“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不難看出,167號文對視同銷售行為是“有所顧忌”的,事實上,在個人將持有的限售股贈送給慈善基金時并不取得任何經濟利益,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限售股實際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文)第二條又對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轉讓進行了補充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二)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三)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四)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五)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六)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八)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九)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由于167號文強調的是:“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限售股捐贈發生了限售股權屬轉移,但是并不會因之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屬于交易行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個人所得稅中雖然存在視同銷售的界定,但是這種界定不屬于一般規則,而屬于特殊規則,需要有明確的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行為可以依據財稅[2015]41號文按照轉讓非貨幣資產處理,但是實務中也有人認為其本身就屬于轉讓財產行為,因為其獲取了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
在限售股轉讓這個問題上,目前沒有規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視同銷售(視同轉讓財產)處理。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視同銷售條款被否決,說明視同銷售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2018年10月20日發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做出規定: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最終這一條款并未被正式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采納。在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的情況下,“視同銷售”這個提法在個人所得稅中還是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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