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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試行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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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試行辦法》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2011.9.30現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試行辦法》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試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非居民企業除外)。對稽查在案尚未結案,或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納稅人,暫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第三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第四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信用等級,對納稅人實行不同的激勵或監管措施,鼓勵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第五條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將聯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共同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關辦法適時公告。 第二章 評定內容與標準第六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稅務登記情況1.設立登記;2.變更登記;3.登記證件使用;4.報告銀行帳號;5.稅務認定情況;6.停(復)業登記。(二)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情況;2.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情況。(三)發票管理情況1.發票開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繳銷情況;2.稅控裝置使用情況;3.防偽稅控系統保管情況。(四)納稅申報情況1.按期納稅申報情況;2.按期申報準確情況;3.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涉稅信息情況。(五)稅款繳納情況1.應納稅款按期繳納情況;2.陳欠清理情況。(六)其他涉稅違法情況上述指標設置總分值100分,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5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5分;發票管理情況20分;納稅申報情況20分;稅款繳納情況30分;其他涉稅違法情況20分。各項指標具體分值見《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配置表》。第七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六條的指標及分值計分,設置A、B、C、D四級。第八條 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但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為B級: (一)解除非正常戶不滿兩年的;(二)非正常原因,一個納稅年度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增值稅零申報或負申報的;(三)評定所屬期(指評定年度前兩個納稅年度)終了之日無有效稅種登記的;(四)納稅人主動放棄的。第九條 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對評定所屬期起始日期之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不進行計分評定,于辦理稅務登記時默認為B級。第十條 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第十一條 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納稅人在評定所屬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一律定為D級: (一)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記錄的;(二)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等行為的記錄;(三)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第十二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定工作一般在評定所屬期終了后次年一月份啟動。第十三條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下屬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依托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必要時進行實地查驗,對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第十四條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下屬各級稅務機關評定的A級納稅人,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統一通過深圳國稅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進行公示,征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有異議的,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予以研究確認,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各方。第十五條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統一通過深圳國稅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新聞媒體等渠道,將A級納稅人名單予以公告,并在深圳國稅門戶網站提供A級納稅人查詢服務。第十六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實施動態管理,每半年進行一次等級復評,以評定所屬期終了后次日至復評啟動前一日為復評所屬期。如有必要,將不受復評期限制,根據情況適時進行等級個案調整。第十七條 復評發現A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為B級:(一)非正常原因,在復評所屬期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增值稅零申報或負申報的;(二)復評所屬期終了之日無有效稅種登記的。 第十八條 復評發現A、B、C級納稅人在復評所屬期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為D級。(一)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記錄的;(二)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等行為的;(三)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第十九條 A級納稅人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等級個案調整程序,將其納稅信用等級調整為D級。第二十條 A級納稅人信用等級調整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通過門戶網站更新A級納稅人查詢名單。第二十一條 評定結果公布前,各級稅務機關、任何稅務人員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第二十三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高于”均含本數,所稱“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數。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配置表 下載: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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