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9各區縣財政局、國稅系統各單位、地稅系統有關單位:
根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通知》(津財稅政[2012]40號),現將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撥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年度累計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有所增加。
(二)申請程序
由市國稅局直屬局征收增值稅的試點企業和有關區縣國稅局代征增值稅作為市級固定收入的試點企業,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注冊在濱海新區范圍內的試點企業向所屬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他試點企業向注冊地區縣財政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需報送的材料
1.關于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報告;
2.《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按月填列);
3.增值稅稅票復印件(按張復印);
4.即征即退憑證復印件(按張復印);
5.原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企業需提供《還原營業稅應稅收入減除項目明細表》及相關憑證(明細表按月填列,憑證按張復印);
6.企業財務報表;
7.有關財稅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并單獨加蓋企業公章。
(四)申請時間
符合申請條件的試點企業于每個季度終了后30日內報送申請材料。試點企業季度累計稅負增加不大的,可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請。
二、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審核
(一)審核程序
對試點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實行分級審核。
由市國稅局直屬局征收增值稅的試點企業和有關區縣國稅局代征增值稅作為市級固定收入的試點企業的申請資料,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負責審核。
注冊在濱海新區范圍內的試點企業的申請資料,由所屬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會同主管國稅局初審,經濱海新區財政局審核后,統一報市財政局復核。
其他試點企業的申請資料,由注冊地區縣財政局會同注冊地區縣國稅局初審,并報市財政局復核。
(二)審核時間
市及區縣財政局、濱海新區各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于收到試點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市財政局于接到區縣財政局初審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初審單位。
三、財政扶持資金的撥付
財政扶持資金由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撥付、清算及結算。
(一)按季預撥
市及區縣財政局、濱海新區各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按市財政局復核后的稅負增加額,按季為試點企業辦理財政扶持資金撥付手續,并按80%預撥。
(二)按年清算
市及區縣財政局、濱海新區各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后的60日內,對預撥財政扶持資金進行清算,即按照試點企業本年度依增值稅政策規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不包括當期超繳的增值稅),超出依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部分,作為年度財政扶持資金應撥付數額,減除年度中累計已撥付財政扶持資金,進行多退少補。因試點企業增值稅稅負增加致使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附稅費增加的,按上述辦法通過財政扶持資金予以退付。
(三)年終結算
市財政局與區縣及濱海新區各城區(功能區)財政部門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服務貿易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財預〔2012〕7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年終結算。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1.《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表1)
2.《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填表說明
3.《還原營業稅應稅收入減除項目明細表》(表2)
4.《還原營業稅應稅收入減除項目明細表》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