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匯繳過程中,要特別關注收入、成本費用、資產損失等項目的核算,該調增的要及時調增,以減少涉稅風險。 收入項目的調增 匯算清繳時,對收入的確認應掌握一條原則,即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或者其他稅收優惠,均應作為應稅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同時還應掌握哪些屬于不征稅收入,哪些屬于免稅收入,哪些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稅法要視同銷售收入等。例如,某企業2012年12月將外購貨物45萬元用于職工福利,會計上未計入收入,但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視同銷售處理,應調增應稅所得額45萬元。 成本費用項目的調增 成本費用一般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作稅前扣除,即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成本費用,特殊規定的應按稅收政策處理。應重點關注管理費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稅前列支標準和范圍的費用。例如,某企業2012年度實現銷售收入5000萬元,發放工資總額150萬元,當年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10萬元。當年可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150×2.5%=3.75(萬元),應調增應稅所得額=10-3.75=6.25(萬元),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銷售費用中要注意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例如,某公司2012年經營收入30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500萬元、債務重組收入50萬元,當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50萬元。按稅法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000 500)×15%=525(萬元),應調增應稅所得額=550-525=25(萬元)。 財務費用中注意利息支出、匯兌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等。稅法規定稅前列支借款利率不能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 資產損失項目的調增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兩類,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明確,如果企業有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例如,某企業2011年發生70萬元的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企業自行計算在稅前扣除,由于操作人員失誤,未向稅務機關申報。2012年度所得稅匯繳結束時仍未申報損失扣除,故該筆資產損失在2012年匯繳時不能扣除,要作納稅調增處理,但可在2015年以前申報扣除。 各項準備金的調增 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明確,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例如,某金融企業2011年提取各項準備金125億元,全部在稅前扣除。2010年末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為10億元,2011年度發生涉農貸款關注類金額500億元、次級類200億元、可疑類60億元、損失類10億元,2011年底期末可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為3000億元。則準予2011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3000×1%-10=20(億元),涉農類貸款可稅前扣除的準備金=(500×2% 200×25% 60×50% 10×100%)=100(億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5-20-100=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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