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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中若干契稅政策淺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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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底聯合發布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 ,該文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干契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它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和完善,就執行期而言也是對原有文件的一種延續。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財稅[2008]175號文對享受契稅優惠做了嚴格的限制,即:是否改變了投資主體。“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這一前提,嚴格控制了免征契稅的范圍,維護了契稅征收的嚴肅性。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這里談到的免征契稅時點是“組建新公司”時點,即新公司組建時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必須超過50%,這里的“部分資產”應當包括土地、房屋權屬。由于財稅[2008]175號文僅限定于組建時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免征契稅,如果組建之后再將土地作價增資,就不應當享受減免契稅優惠。因為此時再行投資轉讓,就不是組建新公司而是對新公司增資擴股。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財稅[2008]175號擴大了符合條件的組建新公司可免征契稅的主體范圍,即增加了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符合條件可享受免征契稅的規定。 二、企業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的規定,此處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后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注銷的情況。在執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稅[2008]175號增加了“原投資主體存續的”這一條件,與第一條“企業公司制改造”一致,再次強調了原投資主體存續性。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財稅[2008]175號要求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才可能享受契稅優惠。由此可見,國家更加注意鼓勵企業妥善安置職工,體現了當前我國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也可以看作是國家促進就業的一項稅收優惠。 六、企業注銷、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這里要注意是 “注銷”而非“關閉”。注銷往往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消亡,而關閉則不同,它有可能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其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很可能繼續存在。此外,與第五條一致,該條同樣要求以“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作為享受契稅優惠的前提條件。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根據國稅發[2009]89號,這里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劃轉。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這里需要注意,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要以“無償”為前提,否則,契稅照常征收。根據國稅發[2009]89號的規定,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征收契稅。 八、執行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到今年底,優惠就結束了。有關企業在改組改制時應全面把握,以免錯過優惠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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