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青島出臺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8 |
|
近日,為加強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征管,山東省青島市地稅局發布了2010年第2號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財政局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辦法適用于取得財政性資金且企業所得稅在青島市地方稅務系統管理的企業和組織(下稱企業)。 辦法指出,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以及另有規定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管地稅機關要建立與同級財政、發改、國資、科技、民政等部門的聯系協作制度,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時取得財政性資金撥付信息,將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納入稅收監管。 企業應在取得財政性資金后最近一次季(月)度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一并報送財政性資金撥付的文件、用途、撥付部門、撥付金額、撥付時間、使用要求等資料。 主管地稅機關取得財政性資金相關信息后,應當及時進行篩選整理,分析定性,建立財政性資金控管臺帳,實施全程動態監控,對各類財政性資金按照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稅收入進行分類監管,并指導企業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做好服務工作。 企業季(月)度預繳申報結束后,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及時對財政性資金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對不符合不征稅及免稅條件的,應當并入收入總額征稅。 企業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情況。 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不征稅收入的后續管理。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束后,充分利用獲取的信息,分析評估企業申報情況,對不符合不征稅及免稅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核實企業是否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