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預[2012]121號 2012-10-22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支行: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1、按照我省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從中央財政調庫分回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為省級收入。
2、我省現行財政體制規定企業所得稅為省級收入的跨省市企業,執行中央辦法后,省內(含廈門)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依然為省級收入,稅收繳款書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和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預算科目所對應“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40%”。
3、省內(不含廈門)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按照《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