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2014-9-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三條、第六條之授權規定,現將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公告如下:
一、公布標準
(一)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公布省內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3.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6.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7.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9.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0.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1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2.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13.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在全省范圍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市(州、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公布轄區內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3.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6.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7.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9.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10.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12.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3.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在本市范圍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縣級稅務機關不再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