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稅征[1995]20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網絡發票的領用、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網票系統)開具的發票。
第三條在甘肅省境內使用網票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的開戶登記、領用保管、在線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網絡發票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統一印制。各級地稅機關主管部門負責網絡發票的申請、領用、發放、開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網絡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網絡發票不設記賬聯,開票方可通過網票系統生成并打印發票記賬清單,作為會計記賬憑證。
第六條網絡發票具有“在線開票為主、多種開票方式并存、數字防偽、全程監控、查驗便捷、數據共享”的特點。與紙質印刷版發票相比,網絡發票具有成本低、填開數據真實、便于發票真偽查詢、有利于稅收征管等優點。
第二章網絡發票的具體辦理
第七條各級地稅機關應在甘肅省地稅局的統一安排部署下,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
第八條網絡發票的辦理。網絡發票的申請、領用、發放、繳銷統一在各級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推廣“一窗式”服務。
市(州)、縣(市、區)地稅局發票管理部門要在辦稅服務廳配置專人辦理網絡發票,積極實行審批審核事項前移。具體程序如下:
(一)領取《網絡發票業務申請表》、《VPDN業務受理單》(表式附后),正確填寫并簽章。
(二)持填寫的《網絡發票業務申請表》、《VPDN業務受理單》和《發票領用簿》,在發票窗口開通網絡發票登陸賬號,領取網絡發票。
(三)持《網絡發票業務申請表》回執在當地電信部門辦理VPDN賬號,由納稅人自行選擇電信部門,地稅部門不得指定具體電信部門。電信部門須在受理成功后的5日內為申請人開通VPDN賬號。
(四)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在甘肅地稅門戶網站(www.gs-l-tax.gov.cn)下載并安裝《甘肅省地稅局網絡發票軟件》。具體操作程序見《甘肅省地稅網絡發票系統用戶手冊》。
第九條網絡發票信息核定
(一)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稅收管理等情況,對網絡發票種類、開票行業、開票項目、單月用量、單張開具限額、單月累計開具限額、是否離線開票等通過網絡發票系統進行核定。同時,在征管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維護。單張開具限額、單月累計開具限額具體標準由縣(區)級地稅機關確定。
(二)為確保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用票的連續性,主管地稅機關在核定單月用票量時,可在正常用票量的基礎上,上浮10%進行供應,并采取下月抵扣的方式進行管理,防止出現斷票情況的發生。
(三)要簡化網絡發票管理流程,進一步放寬網絡發票領購量和限額的限制,給予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更大便利。主管地稅機關可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重點稅源戶,每次網絡發票的領用量放寬三個月。
(四)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因業務變動需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后,予以調整。
第十條網絡發票的領用和發放。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在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并將已填開的發票存根聯、作廢發票、紅字發票等交主管稅務機關審驗后,領用新票。
第三章網絡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條網絡發票的開具。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核定的應稅項目開具發票,不得混用票種。要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票面相關內容及數據,并按照發票票號順序填開,確保實際開具發票的號碼與網絡發票系統提供的號碼一致,在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并加蓋開具發票單位或個人的發票專用章。網絡發票開具后,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和查驗。
第十二條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十四條開具紅字發票和作廢發票的處理
(一)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時,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不能收回的,受票方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填報《開具紅字網絡發票審批單》(表式附后),并加蓋受票方發票專用章和主管地稅機關印章,開票方憑取得的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發票。
(二)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時,應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并在網絡發票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五條網絡發票的繳銷。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已開具的網絡發票,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繳銷時將錯票、作廢發票全部聯次和紅沖的存根聯交回主管地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通過查驗征管業務系統對開票信息進行稽核比對,辦理繳銷手續。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變更、注銷登記或停業,需繳銷已開具的網絡發票和未使用的空白網絡發票。
第十六條網絡發票的登記和保管
一、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按照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順序號裝訂成冊,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按規定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查驗后銷毀。
二、網絡發票丟失的處理。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網絡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主管地稅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丟失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處罰后,由單位和個人作如下處理:
(一)已開具但未交受票方的,憑有效證明,將丟失的發票作廢或沖銷后重開。
(二)已開具并交受票方的,可登陸網票系統查詢打印該發票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后交受票方(受票方需出具有效證明)作為入賬憑證,不得重新開具網絡發票。
第四章網絡發票的查詢統計
第十七條網絡發票開具后,主管地稅機關、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可通過網絡發票系統實時查詢統計發票相關信息。
(一)發票信息查詢。按所選條件可組合查詢發票填開的詳細信息,并可追蹤到單張發票。
(二)發票信息統計。包括對網絡發票開戶信息的統計;對正常填開發票、紅沖發票、作廢發票的數量、金額的統計;對已繳銷發票情況以及庫存發票的統計。
第十八條各級地稅機關應建立對網絡發票信息查詢的權限分配和分級保密管理制度,并建立與運營商的工作聯系制度,遇到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在省局門戶網站、12366服務熱線設置“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發票查詢系統”,便于地稅機關和廣大納稅人查詢驗證發票。對查詢驗證的發票存有疑義的,可進行舉報。主管地稅機關按各自管轄權限,對舉報事項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及時檢查辦理。
第五章網絡發票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條主管地稅機關依法對印制、使用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一條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地稅機關管理人員在網絡發票管理活動中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納稅人領購發票種類、購票數量、開票限額等信息的,或者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發票管理規定的,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規范要求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網絡發票違法行為施行違法票據舉報報銷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違法票據可按《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違法票據舉報報銷獎勵辦法>的通知》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網絡發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發票,不得以各種理由拒開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擴大網絡發票的使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未在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繳銷期限內辦理發票繳銷的,主管地稅機關應限制其開票。
第二十六條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對網絡發票的風險管理,對各種可能的風險進行分類排序。及時查找管理中的各種風險,并根據風險高低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申報的經營收入小于開票金額的,屬于異常申報。納稅人能夠說明原因并立即糾正的,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其立即糾正;不能說明原因并立即糾正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業務管理部門約談核查。
(二)納稅申報的經營收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發生超過三次小于開票金額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暫停其發票領購和發票開具,并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優化納稅服務,加強對網絡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業務輔導和操作培訓,及時解決網絡發票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和技術問題,確保網絡發票的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為規范網絡發票管理,進一步鼓勵消費者積極索要發票,保護國家稅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凡在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公園門票除外)開具的網絡發票均設置獎項,即刮即兌。獎項設置與現行定額刮獎發票的獎項設置一致,資金來源由各級地稅機關從同級財政爭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