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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借款不計利息是否必須進行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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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如果企業不提利息收入,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要求企業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補提利息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依法進行調整?征管法的規定:征管法第36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從上述征管法的規定來看,關聯企業間不計利息,稅務機關進行調整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并不是關聯企業只要不計息,就必須進行調整,如果關聯企業間稅負相同,是不必進行調整的,第三十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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