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18年10月)
1.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取得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條的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企業將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方股權的行為,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2.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有誤,能否作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因此,成品油發票開具有誤,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先填入第7、8行,然后將減征的1%填入第16行“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如果符合小微企業優惠條件,按照小微企業優惠的填報方式填寫申報表,不填寫7、8行。
4.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3%減按2%繳納增值稅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減稅項目和主表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2018年9月)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扣除,購進的時間點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2.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但是未取得發票,只有對方的收款證明,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年限有何規定?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18年9月)
1.自然人身份信息驗證功能如何使用?
答:第一步,扣繳單位填寫自然人登記信息,此時每一條自然人登記信息的“身份驗證狀態”均顯示“待驗證”;第二步,點擊扣繳申報客戶端左上方的“報送”按鈕;第三步,報送成功后再點擊“獲取反饋”按鈕,此時自然人登記信息的“身份驗證狀態”將發生變化,根據不同驗證結果分別顯示“驗證成功”、“驗證不通過”、“驗證中”、或“暫不驗證”。
1.驗證狀態為“驗證成功”的,表示該自然人身份信息與公安機關的居民身份登記信息一致。
2.驗證狀態為“驗證不通過”的,表示該自然人身份信息與公安機關的居民身份登記信息不一致。扣繳單位應對其進行核實,經核實確存在問題的,應予以修正。
3.驗證狀態為“驗證中”的,表示尚未獲取到公安機關的居民身份登記信息。扣繳單位可以忽略該結果,正常進行后續操作。
4.驗證狀態為“暫不驗證”的,表示該自然人身份證件類型為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護照等),目前尚無法進行驗證。扣繳單位可以忽略該結果,正常進行后續操作。
2.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稅法規定執行。
3.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能否減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4、納稅人在2018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嗎?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明確:“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18年度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需要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匯算清繳。
財產和行為稅熱點問題(2018年9月)
1.合同簽訂并已繳納印花稅,但合同中途終止,能否退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2.北京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16〕24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七條規定:“本市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征收管理熱點問題(2018年9月)
1.套餐登記中簽訂的三方協議如何進行銀行系統驗證?去銀行蓋章后系統里沒有驗證生效的地方怎么辦?
答:對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納稅人選擇與以上四家銀行簽署三方協議后,無需人工驗證,系統自動實現驗證簽署。對于其他銀行,在關聯業務-授權(委托)劃繳協議簽署或者原國稅業務—網上辦稅(網頁端)中的實時繳稅協議維護模塊——04銀行系統驗證(協議正式生效)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即可正常使用三方協議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