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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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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1、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3、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4、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5、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6、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1、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有關定義 1、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2、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4、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財稅[2007]92號) (七)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 1、資格認定 申請享受(財稅[2007]92號)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2、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1)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②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③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④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②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③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個人,應當出具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3、退稅減稅辦法 (1)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后月份減征。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本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減征。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2)所得稅? 1.對符合財稅[2007]92號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2.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原福利企業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按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4、變更申報 (1)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 (2)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國稅發[2007]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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