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購入的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費?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1 |
|
問題內容: 我公司向同行業企業購入對方已使用過5年的機器設備1臺,該設備出售方購入時的原值是25萬元,已提折舊11.875萬元。現我公司以13.125萬元向該公司購入該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還有5年。 根據會計準則,我公司應該以25萬元為計提折舊的基數,分5年提取剩余折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請問,我公司現在是按25萬元,分5年提取折舊,還是按13.125萬元,分10年提取折舊?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是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條處理。其中對購入的舊設備又以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13.125萬元加上相關稅費。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0/1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