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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通過信托計劃取得的收益如何繳稅? |
發布時間:2014/1/7 來源: 閱讀次數: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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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人通過信托發行的受益人信托計劃,通過信托公司投資A有限公司,A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上注明信托部分股權股東為法人股東即信托公司,現A有限公司擬使用未分配利潤對股東分紅,個人收到的分紅款如何申報繳納個稅?A公司或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信托公司為A公司股東,該個人未記載于股東名冊中,不能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A公司不能向個人分配紅利。除另有約定外,信托公司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信托公司取得的A公司分紅,屬于免稅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信托公司取得A公司分紅后,再向個人分配,要根據信托計劃的具體內容判定,區分不同情況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信托計劃屬于取得固定收益,個人屬于向信托公司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且該利息收入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托公司向個人支付時,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2、信托計劃屬于投資行為的。個人取得的收益,不征收營業稅。但該分紅收益實質上屬于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托公司向個人支付時,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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