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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列支余額的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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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有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中規定:關于職工教育經費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因此,公司如果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有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之規定,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執行。2007年度企業教育經費超過部分應該并入應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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