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征[2000]35號 2000-5-17
各區、縣稅務(分)局,浦東新區財稅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稅務登記中納稅人停業、復業登記管理方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稅務停業復業登記的范圍[本條款失效]
凡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停業且停業時間在三個月至一年的,均屬于辦理稅務停業、復業登記的范圍。納稅人停業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請假手續。
二、辦理稅務停業登記的程序
(一)納稅人應當自決定停業之日起3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如實填寫《稅務停業登記申請表》和《空白發票上繳(保存)清單》,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稅務停業登記申請表》和《空白發票上繳(保存)清單》各一式三份,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一份退回納稅人,兩份留存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或實地審核,并督促納稅人結清停業前的應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上繳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和末使用完的剩余空白發票。
納稅人剩余的空白發票不便收回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空白發票就地予以封存。
三、辦理稅務復業登記的程序
(一)納稅人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申請,填寫《稅務復業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一份退回納稅人,兩份留存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稅務復業登記申請表》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如納稅人在停業期間未發生納稅事項或重大稅收違紀行為的,則由納稅人領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及其剩余的空白發票,并將其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范圍。如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事項卻未申報納稅,或發生重大稅收違紀行為的,則應實施稅務檢查和稅務處罰,隨后再將其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范圍。
四、其它事項
(一)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事項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稅款。
(二)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本文第二條規定實施管理。
(三)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并對其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各稅務分局應設立“稅務停業、復業戶啥帳,按月進行匯總、統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稅務停業登記申請表》
2.《空白發票上繳(封存)清單》
3.《稅務復業登記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