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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如何匯總繳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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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集團公司是匯總下屬13個子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免稅所得”(第18行數字)小于等于“納稅調整后所得”(16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7行)。我集團公司匯總后的數字滿足這個構稽關系。但其中1家子企業18行大于16行減17行的數字,即免稅所得彌補經營虧損后,形成了應納稅所得額是個負數,稅務機關認為集團公司匯總時不能匯總這個負數,只能視同這個子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然后在進行匯總。是否成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附件:1.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6、第18行“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彌補虧損后剩余的部分。金額等于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免稅所得”,但不得超過第16-17行后的金額。 因此,對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第18行“免稅所得”也不得超過第16-17行后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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