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從信托公司購買信托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般而言信托產品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所獲取的收益應歸屬于“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信托產品是投資于國債及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獲取的利息也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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