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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是否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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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將自產產品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是否需要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如果需要,是否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應該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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