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辦理指南
一、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規定: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區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要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于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中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等內容。
二、核定標準
(一)申請企業資格
申請企業應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核定標準
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以下簡稱最高開票限額)依據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進行核定,要求做到實地核實、嚴格審批。
1、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1)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50億元;
(2)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5億元;
(3)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
(4)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原則上不得低于300萬元;確需放寬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度的,可由各市結合實際酌情確定。
2、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1)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100億元;
(2)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10億元;
(3)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元;
(4)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原則上不得低于300萬元;確需放寬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度的,可由各市結合實際酌情確定。
3、新認定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其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十萬元。對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現有核定標準確實不能滿足企業需要的,由企業申請,經換算當年預計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限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參照上述一般納稅人現行標準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
4、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其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5、對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不到上述標準,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按以下標準核定:
(1)主要銷售單位價格在100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
(2)主要銷售單位價格在10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
(3)主要銷售單位價格在1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
(4)主要銷售單位價格在1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
6、對企業偶然發生大宗交易業務,且單筆銷售額超過已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的,經企業提出申請,可按實際交易金額的上一位確定其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對原核定標準進行臨時修改,按實際交易規模限額限量供應專用發票,并于5個工作日內恢復到原核定標準。
7、對有分開票機的企業,分開票機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高于主開票機的最高開票限額。
以上所指“年增值稅銷售額”為上年度公歷1月1日-12月31日實現的增值稅銷售額。若上年度年增值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限額,當年經營期又不滿一年,但當年經營期內實現增值稅銷售額已經達到規定限額,并且企業提出申請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進行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核定。
以上“換算當年預計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的方法是:
預計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當年實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月份*12。
三、申請材料
企業提出專用發票限額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書面報告原件;
(二)企業法人、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原件;
(四)《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五)對企業偶然發生大宗交易業務的,需要提供相關購銷合同、協議或已認證的進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等;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以上材料,納稅人應當承諾其內容真實、可靠、完整,并加蓋公章,其中原件核實后退還企業。
四、實施機關
專用發票限額審批管理由區縣稅務機關負責實施。具體部門職責為:增值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用發票限額核定的管理工作;辦稅服務廳負責專用發票限額核定申請的受理工作;稅源管理單位負責進行實地核實;發票發售部門負責對CTAIS系統中專用發票限額核定信息的錄入、調增、調減等維護工作和發票發售工作;防偽稅控發行部門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中和企業開票用IC卡內專用發票限額核定信息的錄入、調增、調減等維護工作。
省級、市級國稅機關對專用發票限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業務流程
(一)企業申請
企業根據申請條件,提報相關申請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專用發票限額使用、變更等申請;
(二)受理申請
由辦稅服務廳負責專用發票限額核定申請的受理工作,并當場核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經核對一致且申請材料齊全,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人申請材料移交稅源管理單位進行實地核實。
(三)實地核實
由稅源管理單位負責進行實地核實,主要核實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實地核實報告。實地核實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核實的主要內容有: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書面申請報告是否與企業實際情況一致,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規定標準,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是否一致;
2、實地查驗實際庫存貨物情況,對屬于異地存放的,應由企業提供貨物存放的有關證明材料;
3、企業申請調高專用發票限額的原因,是否有相關合同、協議或已認證的進項發票原件等;
4、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重點核實的其他內容。
(四)核定審批
增值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用發票限額核定審批的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程序規范、資料齊全、據實核定、嚴格審批,并自受理企業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的第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專用發票限額審批決定。在第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審批結果為:予以批準、不予批準和延緩(暫緩)批準等。做出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企業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做出不予批準和延緩(暫緩)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和延緩(暫緩)批準理由書面告知納稅人;
(五)信息維護
最高開票限額批準后,先由發票發售部門負責對CTAIS系統中專用發票限額核定信息進行錄入、調增、調減等維護工作;后傳遞到防偽稅控發行部門,對企業防偽稅控系統發行信息進行調整。信息維護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監管機制
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實行動態管理機制,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實際經營狀況發生根本性變化,已經達不到現有核定標準的,應及時進行原核定標準的調整工作。省級、市級國稅機關要不定期對專用發票限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附件:
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
申請事項(由納稅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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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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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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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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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 □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新認定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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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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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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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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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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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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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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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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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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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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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預計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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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單筆最大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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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最高
開票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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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億元 □一千萬元 □一百萬元
□十萬元 □一萬元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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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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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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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管理單位核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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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人員意見:
核實人員(簽章):
核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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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管理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章): 單位(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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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級稅務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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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最高開票限額:
經辦人(簽字): 批準人(簽字):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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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返回申請企業留存,一份區縣級稅務機關留存。
納稅人票種核定及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報告
企業申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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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億元 □一千萬元 □一百萬元
□十萬元 □一萬元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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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稅 人 基 本 情 況 核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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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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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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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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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
□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新認定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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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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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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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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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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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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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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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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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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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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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預計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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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單筆最大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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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發票月均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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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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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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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人員意見:
核實人員(簽章):
核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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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管理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章):
單位(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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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實地核實人員填寫。此表一式兩份,一份稅源管理單位留存,一份區縣級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