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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地稅發[2007]260號 廣東省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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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東地稅發[2007]260號 2007.12.1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但對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單位自有住房,《通知》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征收房產稅。對此問題,我們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的,是指企業按政府規定價格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而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住房,由于不是出租,不屬免稅之列,應屬于企業單位本身的自用房屋,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房產稅;二是認為根據《通知》精神,按照規定條件出租的尚且免稅,不收房租的就更應該免稅,并且不收取房租亦可視為零房租。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觀點,現請省地稅局對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予以明確。特此請示,請予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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