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14]33號 2014-10-22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等文件規定,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具體名單詳見附件)提供郵政服務,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期間分支機構若有變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報告。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除郵政業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其他具體增值稅征收管理規定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商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及及所屬分支機構名單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