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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份辦稅日歷:個稅12萬自行申報開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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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延長至180天 自2010年1月1日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比對時間進行由90天延長至180天。 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參見相關解讀:<原創>解讀國稅函[2009]617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調整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適用對象:根據該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參見相關解讀:<原創>解讀財稅[2009]133號: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個人銷售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額征收營業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關于此政策,在2008年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參見相關分析文章:財稅[2009]157號:關注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稅政策操作關鍵點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54號 ) 規定,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2009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開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等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申報時限:2009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以后在每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均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其它相關重要提示: 1、新的《工會會計制度》實施 2010年1月1日,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規定,財政部對中華全國總工會1998年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新版《工會會計制度》,并相應制定了《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參見:財政部解讀稱 新《工會會計制度》主要有三大特點 2、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實施 2010年1月1日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 開始實施。為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專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施行 2010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施行。統計法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嚴防官員統計“造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法律還對統計人員做出保護性規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4、浙江地稅加強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管理 2010年1月1日始,為進一步落實好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范和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加強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管理,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46號 <shui5.cn備注:浙地稅函[2009]245號>)規定,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按照“清單申報、憑證扣除、鑒證審核、預警評估”的原則進行。在文件中,明確了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具體范圍;納稅人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的相關原則等規定。規定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分項目扣除金額匯總情況的自行審核報告或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 5、山西國稅實施新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 2010年1月1日始,依據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修訂頒布了《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國稅發[2009]179號),在山西省境內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實施新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 國稅征收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12月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征期內1-3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個工作日至20日 2009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20日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地稅征收 1月 1-12日 1-12日 按月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征期內1-3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個工作日至12日 1-14日 1-14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征期最后一日為周末,順延一個工作日,征期內1-3日為節假日,再順延三個工作日至14日 印花稅年度申報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 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 建設費 征期內1-3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個工作日至20日 2009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 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2009年四季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申報后三日內 按季度申報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預繳稅款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1-30日 1-30日 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31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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