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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現行一般性房產稅減免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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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為方便納稅人更好地掌握相關政策,充分享受減免稅收優惠,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等文件,結合房產稅減免問題,對減免稅相關政策進行整理。 現行一般性房產稅減免規定 房產稅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經營性房產征收的一種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期間免繳房產稅要提前登記備案 財稅地字[1986]8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這里強調經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才可免征房產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定,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繳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坐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稅局確定。這里提醒納稅人注意,“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這個概念,一要連續;二要6個月以上。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因此,房屋大修期間,納稅人要想享受房產稅減免優惠,應及時提請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辦理稅收減免需提供完備資料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同時,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綜合各省現行政策規定,申請房產稅減免稅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1.減免稅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基本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理由,申請減免法律依據,申請減免事項,包括稅種、稅款所屬年度、金額等。2.減免稅審批表,即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申報表。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5.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如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6.固定資產(房屋)明細賬。7.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如所屬年度會計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納稅人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注意稅收減免審批范圍與權限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由于房產稅減免審批范圍與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的規定往往不同,減免房產稅的審批管理權限也不同,因此,納稅人要注意,各省對辦理房產稅收減免審批范圍與權限的區別。如吉林省規定,對符合減免稅條件,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稅局審批;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省地稅局審批。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遭受“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和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以及西部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屬于中央收入的稅收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審批權限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確定。審批稅務機關應分戶將減免稅情況(包括減免稅項目、減免依據、減免金額等)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而仔細查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上述各稅提出減免稅收時限的要求,發現各省規定不一。這就意味著符合財稅[2008]62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上述稅收減免優惠的納稅人,務必掌握所在地主管財稅部門有關申請受理時限等規定,以免因逾期申報減免稅而不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把握稅收減免相關政策規定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還明確了與稅收減免的有關政策,納稅人應予以關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2.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3.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4.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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