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渝辦發[2011]331號 2011.11.23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進行調整,現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調整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