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時,筆者加了一段“提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剛剛發布的《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所規定的“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按差額適用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繳增值稅”的政策只限于提供物業管理的納稅人適用。其他(如純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是不能適用該項政策的。
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是否只有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納稅人才能適用54號公告的政策,立馬有了很多說法:
有的認為,需要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納稅人才能適用;
有的認為,稅務局不管納稅人的經營范圍;
有的認為,稅務局不管納稅人是否有某種資質;
有的認為,我說我有物業管理業務我就可以適用;
有的認為,總局公告沒有說只適用于物業管理企業。
還有的認為……
在這個周末,頓時體會了“百家樂”的快感。只不過,這還真在筆者的預料之中,因為近幾個月來已經充分體驗到了。
對于以上各自“認為”,筆者均表示理解,因為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更何況有的還涉及其他利益。
很多網友問筆者怎么認為,筆者還真沒有什么可認為的,只想談幾點對相關政策的學習心得。
一、稅務局征稅時,是否絕對不管納稅人的資質,而是只要納稅人說我經營什么就按什么征稅?
筆者的心得是,不能這么絕對。而且筆者也一貫反對絕對化的看待所有問題。
例如,對于高新技術企業,難道稅務局也不管納稅人是否具備高新企業資質,只要納稅人說我是高新企業,就可以按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嗎?答案好像是否定的。
例如,對于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好像也涉及到資質問題吧,“學歷教育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再如其中的可以免稅的食堂,就規定“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例如,免稅的養老機構,就規定必須是“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再例如,對于國際運輸,就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因此,如果絕對的以為現在稅務局征稅就絕對不管納稅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證書),好像有點不太正確。
筆者認為,在不涉及稅率(征收率)高低的時候,基本可以不去管納稅人的資質,比如都是銷售貨物適用17%的稅率的時候,你時候具備銷售某種貨物的資質,稅務局可以不去管你。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行業,影響到適用高低不同的稅率(征收率)、減免稅(零稅率與免稅)等特殊稅收政策時,可能還得管一下哦。
至于具體到54號公告的適用對象是否必須是具備有物業管理資質,我想總局的公告很明確是適用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那么關鍵就在于什么是“物業管理服務”。如果說總局相關文件沒有界定“物業管理服務”的話,那么是不是要遵循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呢?
如果說,只要納稅人說我有物業管理業務,就可以適用該項政策,而無需其他資質證明等。我想,只要涉及自來水代收、轉售的企業,都會說我有這項業務,沒有誰會蠢到說本企業只有出租房產(物業)和代收、轉售水電費,至少,坪里有根野草是由我企業負責養護的。什么?沒看見有野草,哦,那是昨晚刮風吹走了。
那么,總局的54號公告就沒有必要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了,干脆寫成“納稅人向他人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多簡單。
其實,稅務局管不管納稅人的經營范圍,與某些行業必須具備資質方能適用相關特殊稅收政策,這是不同的意思,不管經營范圍還真不不代表對適用特殊稅收政策必須具備相關資質也絕對不管。
二、不需資質證明的神籌劃
如果說無需任何相關資質證明,只要納稅人說本企業提供了物業服務就可以適用54號公告,還真有籌劃專家立馬給出了強有力的籌劃方案。
某企業出租房產,每個鋪面月租金2萬元,10個鋪面共20萬元的月租金,代收自來水費按自來水公司的水價代收。本來應按11%繳納增值稅,還有12%的房產稅。
現在不是說無需任何相關資質證明,只要納稅人說本企業提供了物業服務就可以適用54號公告嗎?那好,我每月租金改為1.2萬元,其余的0.8萬元均為水費,反正我按差額確認銷售額,按3%繳納增值稅就是。當然,那1.2萬元租金我還是繳納11%的增值稅和12%的房產稅。
有人可能說水費怎么固定金額?問題是哪條規定說了水費不能固定收取?即使不固定收取,每噸水費加價幾倍十幾倍收取呢?
當然有人會拿出物業管理代收水費的什么規定來說這種加價不可行,那么,請注意,這是建立在一些人說的無需物業管理資質的前提下,既然你說無需資質都可以適用54號公告,那此時怎么又拿物業管理的什么規定來說這樣不行呢?
至于水費加價的幅度并不重要,關鍵是基于有些人提出稅務局不管納稅人資質只按納稅人自己說的我有這項業務就按此征稅的這種說法而出現的問題。由于出租不動產11%的稅率加上12%的房產稅與按差額依3%的征收率計稅這兩者之間巨大的差別,將租金人為改變為水費等的情形,誰敢說沒有?有的只是憑良心分解多少的問題。不必去糾結幅度,而是這種潛在的漏洞。關鍵還是前面所說的,是否應當具備物業管理資質方能適用54號公告的問題。
你說這樣不行?哪里規定不行?有些問題,沒有做不出的,只有你想不到的。
當然,您有您的觀點,為了不影響繼續百家樂,筆者也就不多說了,反正筆者的觀點和總局的一樣,“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就可以適用54號公告的政策,至于何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反正少繳稅款的涉稅風險是相關納稅人和征稅的國稅機關承擔,筆者就樂作壁上觀了。
最后,筆者還是盡一點義務,把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一些政策貼在文后,以供真正愿意以務實精神思考業務的朋友參考,54號公告的適用對象究竟是否需要有物業管理資質的納稅人方能適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國家統計局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
門類編碼k;大類編碼70;中類編碼702;小類編碼7020物業管理: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因現已營改增,只作參考)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十九)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因現已營改增,只作參考)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人應當征收營業稅。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等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
(七)住宅小區停車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