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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服務司熱點財稅問題解答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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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進行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規定,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問:電影制片廠制作電影后,銷售電影母帶和拷貝取得的收入,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問:我們是外貿企業,上個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通過。本月開票方逃逸,稅款沒有繳納。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發票不能抵扣,且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我們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123號)規定,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企業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因此,外貿企業可能面臨視同內銷處理的情況,目前只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09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不比對該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中,提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兩種抵扣的管理辦法對應了不同的抵扣期限,應該如何區分自己單位適用于哪種抵扣管理辦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第二條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實行該辦法的單位應該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地區的單位,其余地區的單位應屬于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單位。 問:企業從國外進口貨物,直接出口到另外一個國家,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因此,上述企業的業務不應繳納增值稅。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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