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發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廢止了部分行政法規,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就廢止上述條例的背景和意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為配合國家投資計劃管理、控制投資規模和調整投資結構,國務院于1983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1987年在此基礎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1991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建筑稅暫行條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外商投資企業不納此稅。 有關負責人表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開征,在調控國民經濟、遏制投資膨脹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為了鼓勵社會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減輕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該稅,一直延續至今。從目前來看,該稅計劃經濟色彩較濃,政策效果滯后于經濟形勢發展,調控的力度和時限客觀上難以準確把握,運用不當反而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抑制產能過剩和調整投資結構,主要應依靠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法規等經濟、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繼續保留該稅的意義不大。 有關負責人在談到取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積極意義時指出,近年來,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國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稅、筵席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等稅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現行稅制中唯一暫停征收的稅種,且停征已12年。而且,以國際視野看,其他國家和地區基本沒有專門抑制投資的稅種。 因此,取消該稅有利于簡化和規范稅制,使我國稅制建設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當前世界經濟復蘇的曲折性和艱巨性進一步凸顯,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取消該稅有助于增強市場主體投資的積極性,樹立長期穩定投資的信心,對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