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經營一直是稅務管理的難點。“營改增”后,經銷商取得的傭金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是國稅還是地稅管轄,莫衷一是。筆者梳理相關涉稅規定,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防范風險。
增值稅 政策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視同銷售。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咨詢服務項目列舉為: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直銷傭金服務未列舉其中。
實務操作 某直銷公司A將商品10000元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以12000元銷售,那么A公司銷項稅額=10000×17%=1700(元)。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如果A公司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并開具發票,取得銷售收入12000元,另外支付給直銷員銷售傭金2000元。A公司應繳納銷項稅額=12000×17%=2040(元)。向直銷員支付費用時,A公司應取得直銷員開具的服務業發票,直銷員銷售傭金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2000×5%=100(元)。如果直銷人員是A公司的雇員,其取得的報酬不征收營業稅,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 1.厘清范圍。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提供與該產品相關的經紀服務,經銷商向直銷公司收取傭金的,不屬于“營改增”范圍,應征收營業稅;如果經銷商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向客戶收取的咨詢費收入,則屬于“營改增”范圍。
2.發票開具。直銷人員不是直銷公司的雇員,而是通過與直銷公司簽訂合同方式負責幫助直銷公司拓展市場、推廣產品,為顧客提供售前服務和提供送貨上門等售后服務,取得直銷公司的相關勞務費,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要求開具發票的,應當按服務業開具發票。如果直銷經銷商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提供與該產品相關的咨詢服務,向客戶收取咨詢服務費,需要開具發票的,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增值稅發票或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風險提示 1.傭金條件。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2.基數確定。合同或協議中無收入約定的,應按合同或協議實際執行中實現的收入確定傭金扣除限額;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應換算為實際銷售收入后,計算傭金扣除限額;收到客戶預存款項,凡不做為當期收入的,在計算傭金扣除限定時,不做為計算基數,待收入實現時再計入計算基數。
3.資料提供。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4.注意事項。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