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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82號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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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82號 2010-2-2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報告。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推廣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3號),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的應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系統是稅務機關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信息交換的平臺。各級稅務機關可通過該系統錄入、查詢、統計、分析、監控與本級相關的匯總納稅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 第三條 管理系統由信息管理、信息傳輸、信息協查三個子系統和信息采集、信息傳輸、信息查詢、信息協查、信息維護五個模塊組成。 第四條 建立管理系統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稅收征管系統數據的挖掘和應用,建立有效的監控體系,實現數據共享,強化監管,提高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應用流程 第五條 應用流程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傳輸、信息分析、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等環節。 第六條 信息采集。各級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系統,按照匯總納稅管理的要求,做好相應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下發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傳輸、管理系統地稅數據報文標準的通知》(國稅辦函[2008]220號)執行。 第七條 信息上傳。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要求,設置服務平臺子系統的傳輸日期基點,及時上傳匯總納稅相關信息。在規定時間內上傳數據不完整的,相關單位應限時補充數據,并在規定時限內上傳數據。 信息上傳時間。正常申報的匯總納稅信息,按月(季)度于每月(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上傳;匯總納稅企業的總分機構延遲申報、補充申報的信息,于延期申報、補充申報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上傳。 第八條 信息分析。月(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完成后,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在查詢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信息、管理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企業所得稅稅款及分配繳納稅款情況的基礎上,及時分析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管理信息上傳、企業所得稅申報預繳情況等。 年度終了,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后,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稅款情況及稅前扣除審批情況進行分析;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企業總機構申報的稅前扣除信息進行分析。 第九條 委托核查。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匯總納稅企業納稅情況存在疑點時,應通過管理系統的信息協查子系統向被核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核查請求文書;在收到核查結果電子文書后,業務經辦崗錄入核查結果,報業務審核崗審核后,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 受托核查。被核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委托核查請求文書后,業務經辦崗登記核查請求文書,經業務審核崗審核通過后,由業務經辦崗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核查。核查完畢后,由業務經辦崗錄入核查結果文書,經業務審核崗審核同意后,回復委托核查單位。核查工作應在收到核查請求文書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電子文書回復委托核查單位。 第三章 崗位設置及職責 第十一條 級稅務機關根據管理系統應用流程合理設置崗位并劃分職責。 省級、市(地)級、縣(區)級設置系統管理崗、業務經辦崗和業務審核崗。其中,系統管理崗由電子稅務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人員組成,業務經辦崗、業務審核崗由從事所得稅工作的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省(區、市)級系統管理崗的職責: (一)負責管理系統的省級服務平臺子系統安裝部署。包括系統環境準備、系統數據庫、應用服務器和客戶端的安裝及配置,應用軟件安裝及配置。 (二)負責監控前置機運行情況,定期檢查設備、系統的運行情況,分析、處理發生的故障。 (三)對省級管理系統提供技術支持。包括信息傳輸、信息維護及角色權限技術維護等。 第十三條 省(區、市)級業務經辦崗職責: (一)負責匯總納稅企業信息查詢、統計、分析。 (二)負責本省(區、市)管理系統運行質量考核。 (三)對省(區、市)管理系統提供業務支持。 第十四條 省(區、市)業務審核崗職責: (一)負責本省(區、市)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審核管理系統的統計信息。 (三)監督檢查本省(區、市)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地)級系統管理崗的職責: (一)負責本市(地)管理系統的用戶管理、密碼管理及崗位設置等工作。 (二)負責檢查上傳數據。 第十六條 市(地)級業務經辦崗的職責: (一)負責管理本市(地)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管理事項。 (二)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相關信息,檢查出現異常的結果,及時督促下級機關處理檢查發現的問題。 (三)負責考核下級稅務機關的數據采集、傳輸質量。 第十七條 市(地)級業務審核崗的職責: (一)負責本市(地)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管理事項。 (二)負責監督審核下級稅務機關委托核查和受托核查文書有關工作情況。 (三)負責本市(地)的管理系統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縣(區)級系統管理崗的職責: (一)負責本縣(區)管理系統的用戶管理、密碼管理及崗位設置等工作。 (二)負責檢查上傳數據。 第十九條 縣(區)級業務經辦崗的職責: (一)負責錄入本縣(區)內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稅前扣除信息。 (二)負責對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預繳稅款進行比對檢查。 (三)負責對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相關信息進行檢查。檢查出現異常的結果,及時進行核查,因本單位及本單位所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原因造成的,應予糾正;屬于外地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及其主管稅務機關的問題,及時在管理系統上發送委托核查文書;負責在征收期內對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相關信息進行檢查,檢查出現異常的結果,及時進行核查,因本單位及本單位所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原因造成的,應予糾正;屬于外地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及其主管稅務機關的問題,及時在管理系統上發送委托核查文書。 (四)負責提請向外地稅務機關發送委托核查文書。 (五)負責登記外單位回復的委托核查文書,并將核查處理結果文書錄入系統。 (六)負責登記外單位發來的受托核查文書,并將核查結果錄入后回復發送文書單位。 第二十條 縣(區)級業務審核崗的職責: (一)負責本縣(區)內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管理事項。 (二)負責委托核查文書發起的審核。 (三)負責對外單位回復的委托核查結果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四)負責組織執行收到受托核查文書后的核查工作,負責審核核查結果及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并結合上述崗位和職責體系,設置具體相應崗位并劃分職責。 第四章 系統維護 第二十二條 管理系統軟件運行維護統一納入稅務總局運維體系,對管理系統軟件運行中發生的問題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 各省級稅務機關成立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組,由所得稅管理部門、征管科技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信息中心)相關人員組成,對管理系統運行中發生的問題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管理系統硬件運行和維護,由各省級稅務機關電子稅務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統一負責。 第五章 質量考核 第二十四條 管理系統運行質量考核是加強管理系統應用管理的必要措施。系統運行質量考核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管理系統運行質量考核的方式是上級稅務機關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實行逐級考核。 第二十五條 管理系統運行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質量考核、信息核查質量考核、信息傳輸質量考核和系統維護質量考核。 第二十六條 信息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是信息采集的及時性、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七條 信息核查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是信息比對的準確性、協查回復的及時性。 第二十八條 信息傳輸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是信息傳輸的及時性、數據處理的準確性。 第二十九條 管理系統維護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系統運行的可靠性、數據庫備份工作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信息分析和信息比對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系統修訂完善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條 信息傳輸、信息核查和系統維護的安全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管理系統的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可使用本管理系統,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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