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1
備注——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本法規自2013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廢止。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375號)文件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代為征收地方各稅的個體工商戶改由我局直接征收,本著“平穩交接、摸清底數、規范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現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市場內、外業戶)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征免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原北京市國稅局管戶和2005年1月1日后新辦的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率均暫延續適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4]272號)文件的規定。
二、各局要認真清理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接管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對符合減免稅條件未辦理減免稅手續或者減免稅手續不全的,要分別按戶進行統計,列出詳細戶名單,在今年3月底以前報市局匯總后,交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協助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三、2005年1月1日后新辦的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審批事項按我局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