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公告
一、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條件和具體標準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生產經營規模和發票年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和業務特點,申請印制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發票年使用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是:通用機打發票年使用量在2萬份以上、通用手工發票1萬份以上、或通用定額發票2萬份以上
二、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程序
符合申請印制冠名發票條件的納稅人,直接向市(縣)局納稅服務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市局納稅服務局受理、初審后,符合條件的,上報至市局征管科技科,由市局征管科技科審核、報請分管領導核準后安排印制、進行公告;三縣局納稅服務中心受理、初審后,符合條件的,上報至三縣局征管科技科審核,由三縣局征管科技科上報市局征管科技科按規定安排印制并進行公告。
以上事項在納稅人提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
納稅人在申請印制冠名發票條件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除外)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普通發票領購簿》;
(4)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
(5)發票專用章印模;
(6)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