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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固定資產投資如何計算折舊年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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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將已使用4年的運輸車輛(折舊年限9年)向我公司投資,我公司計提折舊年限是按5年還是9年? 答: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10]10號)規定,企業會計核算中選擇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或攤銷年限有差異的,按折舊或攤銷年限孰長原則計算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接受投資已使用過固定資產,已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按折舊年限孰長原則計算扣除,則可就其剩余年限5年計提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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