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個人有一套住房要轉讓,但是聽說2011年又有新的政策了,請問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規定: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次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同時廢止。
提示:財稅[2011]12號文件的發文日期是2011年1月27日,所以文件應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個人在轉讓不足5年的住房對處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這里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話通住房,此處與以前的政策不一樣。
財政稅[2009]157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廢止。
財稅[2008]174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廢止。
財稅[2006]75號文件規定: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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