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國宗發[2012]6號),重點支持宗教界開展災害救助;扶助殘疾人;養老、托幼;扶貧助困;捐資助學;醫療衛生服務等等非營利活動。
意見明確提到,宗教界依法從事的公益慈善活動可享受或參照享受扶持和優惠政策。意見指出,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受法律保護,享受與社會其他方面同等的優惠待遇。
企業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屬于社會團體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生活用電比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價執行。同時還可享受法律和政策許可范圍內的其他扶持和優待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