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所得性質認定問題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二、關于計稅方法問題
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申報材料問題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內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