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說明
根據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稅征管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不符合查實征收條件的,應實行核定征收。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應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由1%-2%,調整為:普通住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開發品6%。
上述核定率標準執行近三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該標準逐漸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過小,非住宅核定率不盡符合其實際增值水平的問題。同時,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況下是在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查實征收時采用,具有一定懲戒屬性,若核定標準過低,則不利于促進納稅人規范會計核算和據實申報納稅。從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規定看,普通住宅一般執行總局規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開發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個百分點。因此,調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規定勢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財產行為稅工作會上,財產行為稅處提出了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開展多次調研,經與法規處反復研究制定出討論方案后,召集部分區縣局集中討論,同時普遍征求各區縣局意見。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經市局局長辦公室審議通過后上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執行。2014年1月,該公告具體規定上掛市局外網廣泛征求意見后再次完善。
公告主要內容:
納稅人轉讓房產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分類型適用核定征收率:(一)單位納稅人轉讓房產:普通住宅為5%;非普通住宅及車庫為6%;非住宅(車庫除外)為8%。(二)個人納稅人轉讓非住宅類房產為6%。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
公告政策解讀:
單位和個人轉讓房產(包括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項目清算以及單位和個人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的,適用公告規定的核定征收率標準。
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主管稅務機關作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時間為判定標準,2014年4月1日之前認定的,按原規定執行。“核定征收認定時間”是指主管稅務機關作出核定認定并告知納稅人的時間(如房地產項目核定征收通知書下發時間)。
個人轉讓住宅類房產適用土地增值稅免稅政策,以及單純的土地轉讓不適用核定征收,因此,對此兩類情形不作核定征收率規定。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