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園林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到太倉設立項目部,太倉項目部憑南京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太倉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太倉項目部不設獨立財務結算部門,所有賬務回公司合并賬務處理,企業所得稅由南京稅務部門負責征管。 該單位太倉項目部承接的太倉市大半涇地塊項目園林綠化與市政施工第2標段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審計結束,《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審計確認,該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稅務稽查人員對該單位太倉項目部檢查時,對該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要求補繳營業稅34513.30元及滯納金,并對其進行了相應處罰。 稅法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因此,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園林綠化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應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