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1]2092號 2011.10.12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商務委員會,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連鎖經營企業稅收繳納,對我市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我市連鎖經營企業符合財稅字[1997]97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并申請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由總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及《統一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總店、分店情況表》(見附件)。
二、對我市范圍內跨區、縣的連鎖經營企業報送的統一繳納增值稅申請,由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由市國稅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審批。
三、對同一區、縣范圍內的連鎖經營企業報送的統一繳納增值稅申請,由區縣國家稅務局會同本區縣財政局共同審批,具體操作辦法由區縣國家稅務局商本區縣財政局共同確定。
四、我市連鎖經營企業經財政機關、國稅機關批準(含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批準的)實行由總店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稅后,新增設分店且該分店符合同一繳納增值稅政策的,可以直接比照原審批文件的原則實行由總店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無需再辦理統一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手續。
五、納稅人未經財政機關、國稅機關批準而自行對總店和分店采取由總店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方式的,一經發現應予以糾正,總店及其各個分店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六、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國稅局報告。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1998〕081號)的補充規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北京易初蓮花連鎖經營超市有限公司跨區縣稅收分配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05〕11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和北京歐尚超市有點公司集中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跨區縣財政利益分配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05〕734號)同時廢止。
附件:統一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總店、分店情況表(略)
相關政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4年第2號關于北京世紀駿豐頻譜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連鎖經營企業統一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