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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加強制糖企業所得稅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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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為加強廣西區制糖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促進制糖業健康、穩定發展,廣西地稅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制糖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桂地稅發[2009]184號,下稱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適用于廣西范圍內通過收購甘蔗進行加工,制造和銷售蔗糖及其附屬產品,并向地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下稱制糖企業)。 辦法明確,制糖企業以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其所屬非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合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收入確認、成本費用扣除、征收管理、法律責任等。 收入確認 辦法提到,制糖企業收入總額是指制糖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制糖企業必須按稅法規定,以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準確核算和確認各項收入。 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政府補貼收入、總公司或者其它關聯方的補貼收入,以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總額為收入額,在實際收到補貼款項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以期貨方式銷售商品的,接合約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金額,按照合約到期進行交割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制糖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以及將財產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在非貨幣性資產或財產移送時確認收入實現。 制糖企業的不征稅收入主要是指制糖企業取得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制糖企業必須對不征稅收入以及不征稅收入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制糖企業在有關項目已經建設完工后才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并取得的各類補貼收入,企業收到補貼款后沖減該項目已列支的成本費用科目,項目支出不在稅前扣除,取得撥款可按不征稅收入處理。 制糖企業取得的以下規定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從自治區本級科技三項經費中獲得的加大糖料蔗新優品種研發的獎勵、經費;因連片承包農村或農場土地進行規模化種植而從自治區甘蔗良種研發推廣經費中獲得的專項扶持;因技術改造、綜合利用而獲得由自治區工業與信息委員會會同自治區環保局、財政廳、科技廳實施的貼息、扶持及獎勵資金。 制糖企業涉及關聯交易的銷售行為,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金額:由集團專設銷售公司負責統一銷售,但銷售合同由制糖企業履行,銷售發票由制糖企業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的,銷售收入金額為合同約定的金額。制糖企業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先交售給集團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再銷售,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再銷售價格法合理調整。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再銷售合理毛利潤率由制糖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事先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定。與關聯企業進行的期糖銷售,銷售價格不得低于簽訂銷售合同當天中國糖網當期同號產品期貨報價的90%。 制糖企業將資金、資產等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勞務,應按公允價格確認收入。 制糖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成本費用扣除 制糖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制糖企業的成本是指制糖企此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對制糖企業不按政府定價或非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從本蔗區之外收購的糖料蔗,國稅機關不予開具發票(含收購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所發生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實際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收取的標準、用途和管理符合規定,并取得財政部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或專用收據,允許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因接受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而發生的支出,能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文件或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作為支付依據,并取得稅務發票,允許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因發展甘蔗種植的需要而發生的支農費用,按以下規定給予稅前扣除: (一)制糖企業按糖料蔗收購合同約定的對糖料蔗生產者的支持、服務方式為糖料蔗生產者無償提供良種、肥料、農藥、機具、農膜等農用物資以及支付給糖料生產者的機耕補貼、水田補貼、連片種植補貼等由制糖企業承擔的發展糖料蔗各項費用,所發生的支出均應憑取得的稅務發票以及《支農補貼(物資)領用表》(附表1)(或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的其他足以證明補貼發放真實性的領用表)進行稅前扣除; (二)前款農用物資如果是以預購訂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產者提供,并約定在收購糖料蔗時全額扣回的,所發生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農用物資約定在收購糖料蔗時部分扣回的,差額部分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在應收回的款項收回時扣除;預購訂金及其他借貸性質的扶持資金從發放的榨季算起三個榨季內因故未能在收購糖料蔗時從蔗款中扣回的,由制糖企業于第三個榨季結束后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在稅前扣除; (三)制糖企業為發展糖料蔗對糖料蔗生產者的支持、服務方式對糖料蔗種植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推廣而發生費用,允許憑支出的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根據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對所屬蔗區品種改良、扶持糖料蔗生產等的無償性投入或借貸資金貼息,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等形式直接支付給糖料蔗生產者的補貼支出,應將《支農補貼支付情況表》、現金支付憑據或銀行轉帳憑據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后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為糖料蔗生產者種植甘蔗提供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包括償還本金和利息),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確實無法追回的,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各制糖企業對其所屬糖料蔗產區的配套、完善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維修蔗區道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扶持本地區糖料蔗生產所發生的建設費用,憑取得的稅務發票給予稅前扣除。其中,對新建的基礎設施項目,所有權歸企業所有的,由企業按固定資產項目管理并在不低于5年的受益期平均攤銷,其余支出允許在支付年度稅前據實扣除。 榨季結束后,當所在地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食糖平均銷售價格高于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蔗糖掛鉤聯動價格時,糖料蔗二次結算價格與收購底價的價差,由制糖企業支付給糖料蔗交售者,所支付的款項可以按實際支付年度計入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為促進糖料蔗新優品種研發、繁育、推廣而通過與科研機構合作所發生的甘蔗科研經費投入,允許按規定加計扣除。 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制糖企業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清糖料蔗價款,市、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責令制糖企業支付相應經濟補償的,相關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因跨蔗區收購糖料蔗、為搶購糖料蔗任意抬價、變相提高運價或補貼、違反政府規定的期限拖欠糖料蔗款或未經自治區工業與信息委員會批準擅自從事原料蔗來料加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各級政府或部門處罰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與其他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和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制糖企業因申請使用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而向集團公司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集團公司實際支付利率和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以及因此而需分擔的融資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向集團公司支付的利息及融資費用,應以集團公司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單據的復印件和集團公司自制的借款利息分割單作為扣除憑證。 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接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支出,憑取得的稅務發票可以在稅前扣除。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在期貨市場上通過買賣期貨合約平倉進行套期保值,平倉時因期貨價格變動而發生的損失允許進行稅前扣除,但合約持有期間因現貨、期貨價格變動而發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制糖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在規定標準內的利息支出,憑債權投資方開具的稅務發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制糖企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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