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促進就業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15]77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中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作出調整。 財稅[2015]77號稱,將財稅〔2014〕39號文件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內容調整為“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變。 財稅〔2014〕39號文件相關條款為: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稅[2015]77號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相關政策——財稅[2015]18號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具體實施—— 《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