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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441號 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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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發文日期: 1997-07-11 發文字號: 國稅函[1997]441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可否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問題的請示》(京國稅一[1997]231號)收悉。關于中國抽紗北京進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可否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問題,經研究,我們意見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060號)法規,對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可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中國抽紗進出口公司作為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外貿公司,其外銷貨物實行的是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是增值稅免稅的一種方式,屬于增值稅免稅貨物,因此,其外銷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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