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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地稅發[2008]52號關于印發《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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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瓊地稅發[2008]52號 發文日期:2008-06-02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現將《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 海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 15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納稅人銷售(營業)收入、業務支出等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對印花稅進行計算征收。 第三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是《印花稅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和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和產權轉移書據。 第四條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或者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能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 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支情況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稅繳納情況,按下列比例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工業企業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采購、銷售金額的80%比例核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商業企業購銷業務,采購業務按實際采購金額的80%比例核定;銷售業務按實際銷售金額的3 0%比例核定(純零售業務核定比例為零),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其他企業從事購銷業務,按業務性質區分為工業購銷或商業購銷,依照前兩款確定的比例核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加工承攬業務,按實際加工或承攬金額的80%比例核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按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財產租賃業務,按實際租賃收入、支出金額的80%比例核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貨物運輸業務,按實際運輸費用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倉儲保管業務,按實際倉儲保管費用金額的80%比例核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借(貸)款業務,按實際借(貸)款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財產保險業務,按實際保費收入、支出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二)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實際收取或支付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三)產權轉移業務,按產權轉移實際金額的100%比例核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核定期應納印花稅額=核定期經營收入(業務支出)×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七條 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填發《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八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依時據實填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表》(附件3),準確計算并按時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按月、季或年進行確定。納稅人違反本條規定,未依時申報繳納印花稅的,主管地稅機關依照《征管法》、《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 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申報期內的應稅憑證,其書立時已貼花的,在申報時準予扣除。 第九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核定征收印花稅政策宣傳和稅源監控工作,逐步建立印花稅納稅基礎資料數據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和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征收及時、準確、公平、公開和合理。 第十條 本辦法中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圍的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種應稅憑證,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的繳納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1、《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薄》; 2、《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表》。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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