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防暑降溫用品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第二條增值稅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的確定中規定,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 2.外購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包括: (5)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各種防護用品等。 貴公司購入防暑降溫用品要判斷是否為勞動保護用品,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規定,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第五條規定,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選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附錄B《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從附錄B中查得屬序號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種,應參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備標準確定。 參照上述規定,如貴公司所述物品符合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而對于不是崗位所需物品則為福利性質,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