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支持和鼓勵煤礦企業積極參與兼并重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支持兼并重組主體企業項目建設
(一)按照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要求,結合“十二五”規劃中期評估情況,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全省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工業“十二五”規劃,將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所屬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納入規劃并支持優先建設。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
(二)在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期間,參與兼并重組且證照齊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與整合技改新建系統無關聯的生產礦井依法正常生產,允許其生產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進入聯合試運轉或與新建系統發生關聯時結束。此類生產礦井在正常生產期間,其相關證照需延期的,由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
(三)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所屬煤礦整合技改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規模不低于45萬噸/年,其余礦井設計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萬噸/年。相鄰的具備整合條件的煤礦整合為一個礦權后,在充分結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設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優化開拓開采布局,經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可采取分區獨立開拓開采,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最大限度減少投資浪費。
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省國土資源廳
二、科學配置后備煤炭資源
(一)兼并重組主體企業以各市(州)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規劃為指導,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編制實施方案。對所屬煤礦實施整合關閉后,被關閉煤礦的剩余資源儲量,可申請調整給所屬其它煤礦,調整的資源儲量扣除被關閉煤礦剩余資源儲量已繳納采礦權價款的資源儲量后,新增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按現行標準繳納。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省財政廳
(二)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所屬煤礦滿足資源整體性開發的,支持在原有礦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性地質勘探,查明資源儲量,擴界擴能改造;整合所屬連片煤礦其深部及周邊零星分散且不能單獨另設煤礦采礦權的煤炭資源,按規定以協議方式予以配置。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
(三)對已批復同意調整礦區范圍的煤礦,由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申請變更采礦許可證、調整礦區范圍。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期間,免收煤炭礦業權轉讓交易服務費。被兼并重組的煤礦未繳納的采礦權價款,由兼并重組煤礦繼續履行繳納義務。被兼并重組的煤礦原來未按時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滯納金,由兼并重組后的主體企業按規定申請免交。兼并重組期間暫停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兼并重組后的主體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使用所屬煤礦已繳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于兼并重組工作。對于積極參與兼并重組的主體企業所屬煤礦新增資源的采礦權價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獎勵兼并重組主體企業。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二)在兼并重組期間,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按10元/噸從量計征。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在兼并重組期間,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可實行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操作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負責制定。
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四)省內相關政策性資金向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傾斜,積極爭取國家煤礦淘汰關閉、兼并重組、安全改造項目等資金支持。
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省財政廳
(五)從2014年起連續5年,從省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每年安排1億元,省財政通過調整支出預算每年安排0。61億元,與中央財政獎勵我省關閉煤礦資金統籌使用,由當地政府以“以獎代補”方式一次性獎勵關閉煤礦的實施主體。獎勵標準為:關閉一處9萬噸/年的煤礦獎勵100萬元,關閉一處15萬噸/年煤礦獎勵120萬元,關閉一處21萬噸/年煤礦獎勵140萬元,關閉一處30萬噸/年煤礦獎勵160萬元。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
四、簡化行政審批事項
(一)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準后,所屬煤礦因實施機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予以認可。
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
(二)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對周邊煤礦實施兼并重組,對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的煤礦,在兼并重組擴能改造后,礦界范圍和井口位置不發生改變,且單井規模增加不超過兩個設計等級井型的,只需編制變更環境影響報告表。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三)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對周邊煤礦實施兼并重組,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均已取得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批復,在兼并重組擴能改造后,單井規模增加不超過兩個設計等級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變的,只需提交變更表,不再重新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若有變化應另行做水資源論證。
對已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煤礦,若在參與兼并重組時,新增占地大于1公頃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礦井,需另行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頃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萬立方米的煤礦,只需提交變更報告報原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備案。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配套財稅政策——黔國稅發[2013]96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稅收服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