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12366 2014-05-13
問題:我公司一名日本人于2012年至2014年3月份在我公司任職,于3月末回國,請問該外籍人2014年1-3月份一個納稅年度內不滿183天,這三個月取得的境外工資由境外雇主承擔的已經交個人所得稅了可否退個人所得稅。
答復: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
因此,如果該個人在2014年度確定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不滿183天,那么僅就來源于境內所得境內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產生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