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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家集成電路企業獲準2008年度可享受稅收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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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家集成電路企業獲準2008年度可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開展了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工作,經研究,批準139家國家鼓勵類集成電路企業2008年度可享受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五部門在發改高技[2008]3697號文件中明確,認定企業中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線寬小于0.25微米、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財稅[2008]1號有關優惠政策。此前經認定已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自獲利年度起,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據悉,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的規定,國家鼓勵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有: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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