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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處置涉稅政策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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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有一輛卡車已到報廢期,原打算將卡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但是對方回收價格很低,而且還要求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該企業打算將車無償贈送給另一家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供其改裝后在廠區內周轉貨物。企業財務人員想知道,對這輛報廢卡車,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 報廢車輛的政策規定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是為了保護環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處理報廢汽車,是汽車擁有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因此,該企業準備將報廢卡車無償贈送給關系單位使用是錯誤的。 處置報廢車輛應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然而,報廢汽車實際上并不屬于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因為,在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回收企業前,應先在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注銷手續,此時該車輛在性質上已不屬于單位的固定資產。另一方面,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也就是說,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角度看,收購報廢汽車是收購廢舊物資。因此,該單位處置報廢汽車不能適用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簡易征收辦法,而應該按其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單位是一般納稅人,應當按照適用稅率17%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應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處置報廢車輛發票的開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6號)[全文廢止]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并明確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也適用本通知。也就是說,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銷售拆解的廢金屬及拆解的報廢汽車回用件,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這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為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會要求汽車報廢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應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因此,報廢汽車的單位如果是一般納稅人企業,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是一般納稅人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稅務部門代開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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