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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發[2008]242號 廣州市代開普通發票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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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代開普通發票管理2009-7-1 粵國稅發[2008]242號 一、各征管局應結合《關于明確納稅人發票分類管理問題的通知》(穗國稅函[2007]133號)的有關規定為固定業戶核定發票種類和數量,但固定業戶臨時取得超出其已領購普通發票使用范圍或者開具限額經營收入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到我市從事經營活動,總業務收入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且開票次數少于5次(含5次)的,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三、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進貨發票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 四、各征管局應重視代開發票的后續管理,切實做好代開發票情況的信息匯總、統計和定期分析工作,對同一申請人當年代開發票次數超過12次(含12次)且年累計代開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等異常情況進行監控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明確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4]42號)同時廢止。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票證中心)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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