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管理的通知)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4]37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國稅系統的工作實際,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按照《全國稅務系統培訓費管理辦法》的培訓經費標準執行。全省國稅系統各類培訓班都不允許超過每人每天450元的標準。省國稅局今后舉辦的培訓班,取消原對各市國稅系統參訓人員每人每天收取150元培訓費的做法,全部培訓費由省國稅局負責支付。
二、對稅務總局規定的培訓費部分開支項目的標準,省國稅局對個別特殊情況的可在標準總額內作適當調整;由省稅務干部學校提出調整意見,會省國稅局教育處同意后,報經省國稅局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全省國稅系統內師資人員的講課費按照《全國稅務系統培訓費管理辦法》的標準執行;聘請系統外著名專家教授個別特殊情況的,應嚴格控制講課費的開支。
四、省國稅局在省內稅務系統培訓基地舉辦的培訓班,培訓費的具體項目開支由省稅務干部學校與培訓基地商定,會省國稅局教育處同意后,報省國稅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執行。經批準赴省外稅務總局認可的稅務干部學校舉辦培訓班的培訓費用,可在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內執行,以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由主辦單位與對方具體商定培訓費用。
五、對省國稅局或各市國稅局原制定的相關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如與《全國稅務系統培訓費管理辦法》有矛盾、不相符合的,要以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為準執行。省國稅局將進一步修改完善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規范教育培訓的管理。
六、全省各級國稅局和省國稅局直屬各單位要堅持厲行節約、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各類培訓班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全省各級國稅局不得擅自提高培訓經費標準,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6月25日